真皮標志新章程-真皮標志的各種規定
發布時間:2011-08-05 瀏覽:9518
章
條 為了維護優質天然皮革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消費者及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皮革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真皮標志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證明商標,是用于證明皮革制品的材質、質量、服務的標志,受法律保護并經國際注冊。
第三條 中國皮革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皮協)是真皮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享有真皮標志的商標專有權。
第四條 以自愿為原則,以產品的材質、質量及售后服務保證體系達標為依據,中國皮協接受生產經營皮革制品企業單位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并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后,申請單位方有權佩掛真皮標志。
第五條 中國皮協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領導與監督。中國皮協全面負責真皮標志產品的評審、實施工作,評審、實施工作必須體現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真皮標志產品的條件
第六條 真皮標志適用于用天然皮革、毛皮制作的產品,包括皮鞋、旅游鞋、皮革服裝、皮箱、皮包、皮沙發等各種皮件皮具,以上產品統稱皮革制品。
第七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皮革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均可向中國皮協申請使用真皮標志。
第八條 真皮標志是真皮優質產品的標志,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1.真皮標志產品所采用的主要面料應為天然頭層皮革和天然毛皮,允許采用部分其他材料,但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2.真皮標志產品做工考究,為中高檔產品。3.真皮標志產品質量應達到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真皮標志技術手冊》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皮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應有兩年以上的生產經營史。2.建立有符合GB/T190000SO-9000系列)標準的、運行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3.具備有效的售后服務體系。4.申請掛標的產品應具有規定的產量。5.應具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完備的檢測手段。
第十條 生產經營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企業,其產品若因故被中國皮協注銷真皮標志使用權,原則上須經過三年以上的整改期,待產品質量穩定并達到本章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方可重新申請使用真皮標志,但對同一申請單位、同一類產品,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章 產品佩掛真皮標志的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分類向中國皮協提出申請,并填報《真皮標志使用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單位,在遞交《真皮標志使用申請表》的同時,應向中皮協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工商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3.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一套(距申請日半年內有效);4.有關的主要國內外獲獎證書、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復印件各一份;5.當地主管或有關部門對企業產品質量及經濟效益證明或推薦書一份;
第十三條 中國皮協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按本《章程》第六條到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未通過形式審查者,允許自中國皮協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進行第二次申報,第二次申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者,一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中國皮協自受理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完成以下工作:1.形式審查: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完成形式審查。2.實地考查: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依據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實地考核;3.總審評定:凡通過形式審查及實地考核的申請企業,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匯總上報中國皮協作總審評定;4.書面通知: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將評審結論通知申請企業,并通知總審評定合格的企業辦理如下手續:(1)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2)交納規定的費用(3)領取《真皮標志使用資格證書》(4)訂購真皮標志標牌5.發布公告:凡已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領取《真皮標志使用資格證書》,并辦完全部手續的單位,由中國皮協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權利
第十六條 真皮標志產品在銷售活動中,有權佩掛真皮標志并受到注冊國有關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中國皮協負責協調、仲裁有關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在技術、質量方面的爭議,中國皮協接受消費者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投訴。
第十八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可優先參加由中國皮協主辦或協辦的各項國內外經濟貿易,專業展覽,技術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真皮標志在國內外經貿技術活動中可作為皮革制品質量水平的證明。
第二十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有權參與一切冠以“真皮標志”名稱的各項行業活動,享受中國皮協對真皮標志產品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有關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和銷售信息,由中國皮協負責匯總分析,按時反饋給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并統一由中國皮協對外發布,以擴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外包裝上,可以印制真皮標志圖案文字說明。
第五章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應按《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統一規定,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佩掛真皮標志標牌。
第二十四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其商標和產品必須與申報批準的商標和產品一致,企業如變更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商標,應按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如欲在本企業生產的其它產品上佩掛真皮標志,必須辦理相關擴牌手續,具體辦法由中國皮協制定。
第二十五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接受中國皮協組織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檢,抽檢費用由中國皮協統一支付;抽檢內容包括產品質量、企業質保體系、售后服務體系等單項或多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保證做到:1.按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組織掛標產品的生產與檢驗。2.須建立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控制數據檔案。3.每年生產的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數量不得低于規定低量。4.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須協同經銷單位共同做好產品的售后服務工作。5.根據已簽訂的《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的規定,按計劃訂購標牌,按要求佩掛標牌。6.積配合中國皮協做好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宣傳工作,擴大知名度。
第二十七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真皮標志標牌的保管、使用工作,專職人員應報中國皮協備案。專職工員受中國皮協委托,負責監督本企業真皮標志的使用情況,確保真皮標志標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二十八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制作真皮標志標牌,也不得對外轉讓、出售、饋贈真皮標志標牌。
第二十九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在經貿技術活動中,必須如實標明真皮標志產品所采用的天然皮革種類(如豬、牛、羊皮等)。
第三十條 印有真皮標志圖案與文字說明的包裝物,只能使用在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上,真皮標志標牌是真皮標志產品的**憑證。
第六章 真皮標志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皮協為保證真皮標志工作的正常運行,建立以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社會監督、分工協作、相互監督的管理體系,對真皮標志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皮協是真皮標志工作的高審定和決策機構。中國皮協負責制訂、修訂《真皮標志章程》及各項工作條例,并對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進行總審,調查重大假冒真皮標志案件及其他重大相關問題的決策。
第三十三條 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是負責管理真皮標志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執行中國皮協的決策,負責本〈章程〉的具體實施,承擔申請單位的形式審查,接待來訪,答復咨詢,管理文件、報表;負責真皮標志標牌的印制、發放、管理和各項費用結算;協調有關真皮標志產品的爭議等。組織對真皮標志產品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考核;建立佩掛真皮標志產品日常考核和年檢制度;負責對掛標企業進行三年資格重新確認及每兩年推出真皮標志排頭企業等到工作。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根據需要,有權在適當地區設立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中國皮協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是真皮標志產品的技術評審仲裁和技術咨詢機構。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應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進行技術評審、仲裁和咨詢。地方有關部門受中國皮協委托,組織專家對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進行實地考核時,必須組織以真皮標志評審委員為主體的考核組,委員的資格確認及培訓由中國皮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國家皮革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國家鞋類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中國皮協委托,是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指定檢測機構。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測計劃由中國皮協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皮協為保證真皮標志實施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建立全社會各界人士對真皮標志工作監督制度,以加強對真皮標志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七章 真皮標志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真皮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等侵權行為發生,中國皮協將組織調查、取證和起訴工作,并重獎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發現任何單位有假冒真皮標志行為,中國皮協將依照《商標法》規定,報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懲處。
第三十九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如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中國皮協有權終止與該單位簽訂的《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
第四十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如違反本章程第五章的規定,中國皮協將采取強化檢查、暫停掛牌、解除協議以至訴諸怯律等多種方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真皮標志具體收費標準由中國皮協制定,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四十二條 真皮標志的費用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印制真皮標志標牌,組織對真皮標志產品考核、評審、監督、質量檢測,受理消費者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投訴、真皮標志案件查處及真皮標志宣傳推廣等工作的實施,用于保障真皮標志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權益。真皮標志的財務收支接受國家財稅機關監督。
第四十三條 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日常考核辦怯由中國皮協制定,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四十四條 在真皮標志管理基礎上,制定科學的考核標準和程序,扶植佩掛真皮標志骨干企業,實施**戰略。具體標準和程序,由中國皮協制定,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十五條 皮革、毛皮及相關產品可參照本章程使用真皮標志。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國皮協制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皮革工業協會負責解釋。
條 為了維護優質天然皮革產品在國內外市場的信譽,保護消費者及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皮革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障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真皮標志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的證明商標,是用于證明皮革制品的材質、質量、服務的標志,受法律保護并經國際注冊。
第三條 中國皮革工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皮協)是真皮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人,享有真皮標志的商標專有權。
第四條 以自愿為原則,以產品的材質、質量及售后服務保證體系達標為依據,中國皮協接受生產經營皮革制品企業單位的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并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后,申請單位方有權佩掛真皮標志。
第五條 中國皮協接受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領導與監督。中國皮協全面負責真皮標志產品的評審、實施工作,評審、實施工作必須體現第三方公正性。
第二章 真皮標志產品的條件
第六條 真皮標志適用于用天然皮革、毛皮制作的產品,包括皮鞋、旅游鞋、皮革服裝、皮箱、皮包、皮沙發等各種皮件皮具,以上產品統稱皮革制品。
第七條 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從事皮革制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均可向中國皮協申請使用真皮標志。
第八條 真皮標志是真皮優質產品的標志,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應具備以下條件:1.真皮標志產品所采用的主要面料應為天然頭層皮革和天然毛皮,允許采用部分其他材料,但使用面積不得超過《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2.真皮標志產品做工考究,為中高檔產品。3.真皮標志產品質量應達到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真皮標志技術手冊》規定的要求。
第九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皮革制品生產經營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1.應有兩年以上的生產經營史。2.建立有符合GB/T190000SO-9000系列)標準的、運行有效的質量保證體系。3.具備有效的售后服務體系。4.申請掛標的產品應具有規定的產量。5.應具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和完備的檢測手段。
第十條 生產經營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企業,其產品若因故被中國皮協注銷真皮標志使用權,原則上須經過三年以上的整改期,待產品質量穩定并達到本章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方可重新申請使用真皮標志,但對同一申請單位、同一類產品,其申請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第三章 產品佩掛真皮標志的申報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按本章程第六條規定,分類向中國皮協提出申請,并填報《真皮標志使用申請表》。
第十二條 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單位,在遞交《真皮標志使用申請表》的同時,應向中皮協提交下列文件資料:1.工商企業登記證書復印件一份;2.商標注冊證書復印件一份;3.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一套(距申請日半年內有效);4.有關的主要國內外獲獎證書、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復印件各一份;5.當地主管或有關部門對企業產品質量及經濟效益證明或推薦書一份;
第十三條 中國皮協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對申請單位提交的文件,按本《章程》第六條到第十二條的規定進行形式審查。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未通過形式審查者,允許自中國皮協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進行第二次申報,第二次申報仍未達到規定要求者,一年內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 中國皮協自受理之日起,應在三個月內完成以下工作:1.形式審查: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完成形式審查。2.實地考查: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依據本《章程》第九條規定,組織專家或委托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對企業進行實地考核;3.總審評定:凡通過形式審查及實地考核的申請企業,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匯總上報中國皮協作總審評定;4.書面通知: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將評審結論通知申請企業,并通知總審評定合格的企業辦理如下手續:(1)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2)交納規定的費用(3)領取《真皮標志使用資格證書》(4)訂購真皮標志標牌5.發布公告:凡已簽訂《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領取《真皮標志使用資格證書》,并辦完全部手續的單位,由中國皮協在新聞媒體上發布公告。
第四章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權利
第十六條 真皮標志產品在銷售活動中,有權佩掛真皮標志并受到注冊國有關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中國皮協負責協調、仲裁有關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在技術、質量方面的爭議,中國皮協接受消費者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投訴。
第十八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可優先參加由中國皮協主辦或協辦的各項國內外經濟貿易,專業展覽,技術信息交流和咨詢服務活動。
第十九條 真皮標志在國內外經貿技術活動中可作為皮革制品質量水平的證明。
第二十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有權參與一切冠以“真皮標志”名稱的各項行業活動,享受中國皮協對真皮標志產品提供的服務。
第二十一條 有關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和銷售信息,由中國皮協負責匯總分析,按時反饋給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并統一由中國皮協對外發布,以擴大影響。
第二十二條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外包裝上,可以印制真皮標志圖案文字說明。
第五章 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應按《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統一規定,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佩掛真皮標志標牌。
第二十四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其商標和產品必須與申報批準的商標和產品一致,企業如變更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商標,應按本《章程》第十一條規定重新辦理申請手續;如欲在本企業生產的其它產品上佩掛真皮標志,必須辦理相關擴牌手續,具體辦法由中國皮協制定。
第二十五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接受中國皮協組織或委托的不定期抽檢,抽檢費用由中國皮協統一支付;抽檢內容包括產品質量、企業質保體系、售后服務體系等單項或多項內容。
第二十六條 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應保證做到:1.按有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組織掛標產品的生產與檢驗。2.須建立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控制數據檔案。3.每年生產的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數量不得低于規定低量。4.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須協同經銷單位共同做好產品的售后服務工作。5.根據已簽訂的《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的規定,按計劃訂購標牌,按要求佩掛標牌。6.積配合中國皮協做好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宣傳工作,擴大知名度。
第二十七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應設專人負責真皮標志標牌的保管、使用工作,專職人員應報中國皮協備案。專職工員受中國皮協委托,負責監督本企業真皮標志的使用情況,確保真皮標志標牌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
第二十八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不得私自制作真皮標志標牌,也不得對外轉讓、出售、饋贈真皮標志標牌。
第二十九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在經貿技術活動中,必須如實標明真皮標志產品所采用的天然皮革種類(如豬、牛、羊皮等)。
第三十條 印有真皮標志圖案與文字說明的包裝物,只能使用在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上,真皮標志標牌是真皮標志產品的**憑證。
第六章 真皮標志的管理
第三十一條 中國皮協為保證真皮標志工作的正常運行,建立以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社會監督、分工協作、相互監督的管理體系,對真皮標志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中國皮協是真皮標志工作的高審定和決策機構。中國皮協負責制訂、修訂《真皮標志章程》及各項工作條例,并對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產品進行總審,調查重大假冒真皮標志案件及其他重大相關問題的決策。
第三十三條 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是負責管理真皮標志日常工作的常設機構。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執行中國皮協的決策,負責本〈章程〉的具體實施,承擔申請單位的形式審查,接待來訪,答復咨詢,管理文件、報表;負責真皮標志標牌的印制、發放、管理和各項費用結算;協調有關真皮標志產品的爭議等。組織對真皮標志產品進行全方位的動態考核;建立佩掛真皮標志產品日常考核和年檢制度;負責對掛標企業進行三年資格重新確認及每兩年推出真皮標志排頭企業等到工作。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根據需要,有權在適當地區設立辦事機構。
第三十四條 中國皮協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是真皮標志產品的技術評審仲裁和技術咨詢機構。真皮標志產品評審委員會應依據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和《真皮標志技術手冊》的規定,進行技術評審、仲裁和咨詢。地方有關部門受中國皮協委托,組織專家對申請佩掛真皮標志的企業進行實地考核時,必須組織以真皮標志評審委員為主體的考核組,委員的資格確認及培訓由中國皮協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國家皮革制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和國家鞋類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受中國皮協委托,是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指定檢測機構。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質量監督檢測計劃由中國皮協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皮協為保證真皮標志實施工作的“科學性、公正性、權威性”,建立全社會各界人士對真皮標志工作監督制度,以加強對真皮標志工作的社會監督。
第七章 真皮標志的保護
第三十七條 真皮標志受有關法律保護,如有假冒等侵權行為發生,中國皮協將組織調查、取證和起訴工作,并重獎舉報單位和個人。
第三十八條 發現任何單位有假冒真皮標志行為,中國皮協將依照《商標法》規定,報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懲處。
第三十九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如違反《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中國皮協有權終止與該單位簽訂的《真皮標志使用協議書》。
第四十條 真皮標志的使用單位,如違反本章程第五章的規定,中國皮協將采取強化檢查、暫停掛牌、解除協議以至訴諸怯律等多種方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真皮標志具體收費標準由中國皮協制定,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四十二條 真皮標志的費用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印制真皮標志標牌,組織對真皮標志產品考核、評審、監督、質量檢測,受理消費者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投訴、真皮標志案件查處及真皮標志宣傳推廣等工作的實施,用于保障真皮標志產品的信譽,維護使用單位和消費者的權益。真皮標志的財務收支接受國家財稅機關監督。
第四十三條 對佩掛真皮標志產品的日常考核辦怯由中國皮協制定,由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實施。
第四十四條 在真皮標志管理基礎上,制定科學的考核標準和程序,扶植佩掛真皮標志骨干企業,實施**戰略。具體標準和程序,由中國皮協制定,真皮標志管理辦公室負責實施。
第四十五條 皮革、毛皮及相關產品可參照本章程使用真皮標志。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國皮協制定,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由中國皮革工業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