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洗滌企業星級評定》標準
發布時間:2010-07-18 瀏覽:9172
1.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洗滌行業的術語和定義、管理要求、質量要求、質量責任及處理辦法。 本標準適用于湖南省內從事衣物洗滌、熨燙、染色、織補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裝保養等服務的企業。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4287  紡織染整工業污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8978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16204  車間空氣中四氯乙烯衛生標準 SB/T 10271-1996  洗染企業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環保總局(2007)《洗染業管理辦法》   3.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洗染業     指從事衣物洗滌、熨燙、染色、織補以及皮革制品和裘皮服裝的清洗、保養等服務的行業。  3.2   全封閉式干洗機     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劑作為干洗溶劑,配置溶劑回收制冷系統,在除臭過程中,機器內氣體和工作場所氣體不進行交換,不直接外排廢氣的干洗機。 3.3   開啟式干洗機 指以四氯乙烯或石油衍生溶劑作為干洗溶劑,采用水冷回收系統,在打開裝卸門之前,通過吸入新鮮空氣排出機器內干洗溶劑氣體混合物進行除臭過程的干洗機。 3.4   染色 指洗染店對服裝的復染或改染服務。 4.管理要求 4.1    營業場所 4.1.1  洗滌行業企業的開業條件應符合SB/T10271-1996的規定。 4.1.2  營業場所裝飾應美觀大方,字號牌匾書寫工整規范、醒目;室內通風良好,并配有換氣設施。 4.1.3  營業場所內應整齊清潔,設有專用的存衣設施和收付衣物的柜臺。 4.1.4  營業場所醒目位置上應懸掛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格表、專業資格證書、顧客須知、投訴受理單位及電話等。 4.2  設備、設施 4.2.1  新開業的干洗企業應使用具有凈化回收干洗溶劑的全封閉式干洗機。 4.2.2  正在營業的干洗企業,使用開啟式干洗機的,應按規定更換全封閉環保型干洗機,或改造成全封閉干洗機。 4.2.3  企業應使用專用洗滌設備,污水處理設備。 4.2.4  水洗、干洗企業應具有各種專業熨燙設備。 4.2.5  洗染企業不得使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干洗溶劑,并符合《洗染業管理辦法》中第七條的規定。 4.2.6  水洗企業應有布草專用包裝和專用運輸車輛。 4.3  從業人員 4.3.1  凡從事水洗、干洗工種的從業人員,須經過相應的專業培訓,獲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后方可就業上崗。 4.3.2  洗衣師職業資格共設五個等級,分別為:初級洗衣師(國家職業資格五級)、中級洗衣師(國家職業資格四級)、高級洗衣師(國家職業資格三級)、洗衣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和高級洗衣技師(國家職業資格一級)。 4.3.3  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信守職業道德,熟悉并遵守國家法律和企業內部的各項規章制度; b)業務接待人員應講普通話,文明禮貌接待顧客; c)舉止端莊、著裝整潔、并佩帶工號牌;  d)身體健康、無傳染性疾病,持健康證上崗;  e)本標準未提及的其他方面應符合SB/T 10271-1996中4.4.2的要求。 4.4  經營 4.4.1  企業應建立各項制度和各工種的服務規范,且建立臺帳,有完整的業務流程記錄。 4.4.2  企業應明示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交付時限。 4.4.3  洗滌企業應遵循誠實守信原則,不得有下列違規行為:      a) 超越經營范圍或無照經營洗、燙、染、織等業務;      b) 以“水洗”冒充“干洗”; c) 用偽劣干洗設備實施洗染服務。 4.4.4  衣物接收 4.4.4.1  洗滌企業在接收消費者衣物時,應認真聽取消費者關于洗、染、燙、織補衣物的具體要求,并對消費者提出或詢問的有關問題,做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4.4.4.2  洗滌企業在收取衣物時,應檢查衣袋內是否有遺留物品、附件及飾物是否齊全,衣物的破損情況及臟凈程度。 4.4.4.3  洗滌企業應提示消費者將易損、易腐蝕及貴重的飾物或附件取下自行保管,并在洗衣收(取)憑證上予以注明,經消費者簽字認可。 4.4.4.4  對于確定不能除凈的污漬,洗滌企業與消費者經過協商,確認可能的洗滌效果,并在洗衣收(取)憑證上注明,并經消費者認可后,方可提供洗滌服務。 4.4.4.5  對血衣等可能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衣物,應明確告知消費者不能提供洗滌服務。 4.4.4.6  對需要進行保值精洗的衣物,雙方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做出保值精洗約定,按照雙方對衣物約定價格后收取保值精洗費,保值精洗費不得超過衣物市場價格的50%。 4.4.4.7  洗滌企業應設有專門人員負責洗染質量的檢驗工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工序交接手續,并有良好的衣物保管條件,防止丟失或損壞。 4.4.4.8  洗滌企業應設置臟、凈衣物區,對臟、凈衣物隔離放置。 4.4.4.9  洗滌企業收(發)衣物時應使用專用的 “洗衣收(取)憑證”。 4.4.5  交付 4.4.5.1  洗活不超過五天,單燙不超過三天,染色不超過七天,織補不超過十天,皮革服裝不超過十五天,有特殊要求者雙方可另行商定。 4.4.5.2  洗滌企業應在規定或與顧客事先約好的時間內交付。未按時交付者,應給予顧客每件每天 1元的賠償。 4.4.5.3  顧客應在規定或與洗滌企業事先約好的時間內將衣物取走,逾期15天不取者,洗滌企業可按每件每天1元收取保管費;逾期90天未取者,企業不承擔保管責任,并在洗衣憑證上注明。 4.5 安全、環保和衛生 4.5.1  設備設施應具備安全防護裝置。 4.5.2  機械、電器、壓力容器必須經過有關部門安全測試,符合安全規定的要求。 4.5.3  應有相應的消防、防盜措施,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專職或兼職安全員。 4.5.4  污水排放應符合GB4287和GB8978的規定。 4.5.5  營業場所的四氯乙稀含量應符合GB16204的要求。 4.5.6  使用石油干洗溶劑的洗滌企業,應有嚴格的防火安全措施。 4.5.7  經洗滌、消毒的紡織品應符合國家有關衛生標準。 4.5.8  禁止使用未經國家批準生產和銷售、對人體健康有害的洗滌產品。 5  質量要求 5.1  水洗 5.1.1  各類不同質地的衣物經洗滌后,各部位應洗凈,不串色、不搭色、無明顯沾漬(在憑證上注明的頑漬除外)、無損傷。 5.1.2  漂洗后的衣物應整潔、柔軟,白色衣物不泛黃。 5.1.3  經洗滌后的床上用品,應潔凈無污漬和印漬(在憑證上注明的頑漬除外),無破損、脫線,邊角對熨平整、縫補規范整齊,搭扣、搭帶作用正常,白色床上用品不發黃、不發灰。 5.1.4  經洗滌后的巾類紡織品,應干凈、無明顯印漬,縫補應規范整齊、無發紗、無斷紗,手感柔軟、色澤鮮艷。 5.2  干洗 除達到水洗質量要求外,還應做到: a)衣物不變色、不褪色、不變形; b)紐扣,夾里及衣物其它附飾物,不受損壞或變形; c)熨燙平直挺括,領角對稱,貼邊平整,全身燙平,美觀大方; d)下衣應燙四面,兩邊無皺紋,整潔美觀。 5.3  皮革服裝清洗、保養 5.3.1  清洗保養后的皮革衣物,各部位應光澤自然、柔和,顏色基本與原皮相符(改色或顧客另有要求除外)。 5.3.2  手感豐滿、柔軟且有彈性,無粘手之感,無異味。 5.3.3  光面革涂飾層應牢固、均勻,各部位不得有脫漿、裂漿、刷痕、沾污、色花,及新增裂面、露底、斷線等現象。 5.3.4  絨面革絨面應均勻、細致,不得有遺留或新增明顯的壓痕和嚴重的油花、魚花、露底等現象。                                                   5.3.5  里料無破損、無粘色;紐扣及飾件保持完好。 5.4  染色  衣物染色前需去掉污漬、退漿或剝色處理;染后的衣物染色應牢固,色相純正自然、色澤整體均勻、色度飽滿,顏色達到消費者事先提出的色表要求。 5.5  織補   織補衣物使用的原材料與織補的質地、顏色、規格應基本一致;織補后的織物表面平整,織補牢固,外觀良好。   6  質量責任及處理辦法  6.1  責任分析 洗染后的衣物(或布草)未能達到洗染質量要求或不符合與消費者事先約定要求的,首先要分析產生原因,分清責任。屬洗滌企業造成的,洗滌企業根據不同的情況應給予重新加工或者退還洗染費,造成衣物(或布草)嚴重損壞而無法穿著、使用或丟失的應給予相應賠償;如屬顧客衣物本身質量問題所致或經確認不屬洗滌企業責任的,洗滌企業不予賠償。 6.2  洗滌企業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包括: a)未按洗滌程序而違章操作的; b)未按洗滌保養標志進行洗滌的; c)應干洗而水洗或應水洗而干洗的; d)洗滌質量未達到顧客要求的(以洗衣收(取)憑證記錄為依據); e)衣物(或布草)因發錯、丟失的; f)接收衣物(或布草)時因檢查不仔細而未記錄清楚的質量問題; g)因洗滌過程中其他過錯而造成的質量問題。 6.3  洗滌企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包括: a)衣物(或布草)自然磨損、退色; b)粘合襯起泡脫膠(洗前、洗后); c)因洗滌保養標志不正確而誤導產生的(洗滌企業有責任出具材料,協助顧客向制造者或經銷商索賠); d)提前告知顧客可能會出現質量問題的(以洗衣收(取)憑證記錄為依據); e)頑漬無法徹底清除并提前告知顧客的(以洗衣收(取)憑證記錄為依據); f)對假冒偽劣等質量不合格的洗滌物經正常洗滌后出現質量問題的; g)顧客取衣物(或布草)時對所洗衣物未當面檢查或檢查后無異議,而在離開柜臺后提出異議的; h)因衣物(或布草)本身質量問題而造成的其他質量問題。 6.4  處理辦法 6.4.1  雙方、公平合理的進行協商處理。 6.4.2  向行業協會、各級消協等有關部門申請調解。 6.4.3  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由司法機關判決。 6.5  賠償計算方法 6.5.1  對于價值超過2000元的高檔服裝可根據顧客的要求,實行保價精洗。經保價精洗的服裝,因經營者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或經專業技術鑒定未能達到洗染質量標準要求,并直接影響衣物原有質量而無法恢復的,洗滌企業應根據與消費者收衣時議定的被洗衣物價格,予以全額賠償,原衣物歸洗滌企業所有。 6.5.2  對于非保價服務的衣物,因洗滌企業的責任造成損壞、丟失的,應根據購衣憑證所標注的購物時間、價格實行折價賠償,所購衣物在半年以上的,年折舊率為20%(不夠一年按一年計算),逐年遞增,但折舊率高不超過70%。 6.5.3  不能出示購衣憑證并在洗滌前未說明衣物價值的,可依據收件單上記錄的品名,參考市場價,以折舊賠償顧客。無法進行本地市場參考,未標明品名、規格、新舊程度的按洗滌費用高不超過20倍給予賠償。賠償后的事故衣物歸洗滌企業所有,如消費者索要,可減少30%的賠付金額。 6.5.4  因洗滌企業責任造成套裝單件損壞或丟失的,只作單件賠償,衣褲比例為6:4;套裝全部損壞或丟失的,按套進行賠償。 6.5.5  因洗滌企業責任造成衣物附件或飾物損壞、丟失,不影響正常穿著的,洗滌企業應以修補為主,并給予高價不超過洗衣費10倍賠償;影響正常穿著的,按6.5.2規定進行賠償。 |